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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0-02-16
施行日期
2000-02-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5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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