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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05-02
施行日期
2013-05-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4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13号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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