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8-01-15
施行日期
1998-01-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2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1号

(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1月15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