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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6-10-22
施行日期
1956-10-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

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2日法研字第10622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六年九月八日法办字第42号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批准对被告人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减刑、假释条件,因此,一般可不必审阅原卷,如果认为需要审阅原卷时,再调卷审阅。你院所提采取重点审阅原卷的原则,我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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