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88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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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
(199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91]3号发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纪(1990)18号《关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否包括民事、经济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审判人员在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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