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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2-16
施行日期
1985-02-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5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1985年2月16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26日关于孟宪明诉李瑞玲离婚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杞县人民法院(84)杞法民调字第35号对此案的离婚调解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在1982年3月4日达成以离婚为前提的结婚协议后,于1982年3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是违反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的。此后,双方协议离婚取得一致意见,并于1984年3月18日到杞县人民法院高阳人民法庭签署了离婚协议。1984年3月26日,高阳人民法庭又通知李瑞玲领取调解书。李瑞玲从1984年3月27日起至4月15日止这段期间内,三次去高阳人民法庭领调解书,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领到。根据上述事实,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应认为调解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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