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8-04-17
施行日期
1998-04-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6 字 · 共 1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法释〔1998〕5号

(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