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断外国人是否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以及相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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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断外国人是否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
以及相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电话答复
〔2015〕行他字第1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判断外国人是否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以及相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办秘函〔2008〕50号《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我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请你院按照该函精神,依法处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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