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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8-17
施行日期
1957-08-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

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法研字第17334号 1957年8月1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二)下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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