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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才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1-11-23
施行日期
1951-11-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75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才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

(法编字第10996号 1951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1年8月18日东法编字第3825号报告悉。关于失踪多年的人之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的问题,经与法制委员会联系后,我们认为在中央尚未订有关失踪人宣告死亡的法令之前,法院在处理个别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即可根据各个失踪人的具体情况而为推定死亡的宣告。至推定死亡宣告的程序,须先经调查,并以登报通告办法为公示催告,催告期间,由法院酌定,至少不得短于两个月。如催告期满,仍无反映,而依靠调查情形可推定其为死亡,即应为宣告推定死亡的判决。如依具体情况并能推定失踪人之死亡日期者,得于宣告推定死亡之判决内推定其死亡日期;否则,即应以该判决宣告之日推定为失踪人死亡之日,自各该日起即可开始继承。但此项推定宣告死亡的范围,并不包括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志愿军的人员。

附: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才得开始继承的请示

(东法编字第038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浙江省人民法院请示:某甲失踪7年之久,是否应经过死亡宣告程序后,继承人方得开始继承遗产。如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其公告期及其他手续如何?

二、我院意见: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随时都在发展变化中。继承人继承财产必须明确开始继承的日期才能确定继承人应享受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失踪人既然没有明确的死亡日期,就应当由法律规定推定该人死亡日期,才可以确定上述那些事实,因此,由法律规定死亡宣告程序就成为必要的了。

三、我国现尚未公布有关死亡宣告的程序,对上述情形审判上不免感觉困难。浙江省人民法院的问题在现在的情况下应如何办理?敬请核示。

195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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