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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3-10-10
施行日期
1953-10-1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5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

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

(1953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你院8月19日华法民5字第4536号函对山西省人民法院所提:“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的请示。经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患精神病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证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根据其实际婚姻情况,即行判决,但在处理上,必须注意下列各点:

(一)分析患病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结合群众意见,慎重处理。

(二)此种案件,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均必须对患病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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