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4-05
施行日期
2004-04-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9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2004年4月5日 [2004]行他字第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黔高行终字第02号《关于吴睿韡诉贵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