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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6-04-29
施行日期
1996-04-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发布日期:2002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1998]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6]1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对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如何分工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

1996年4月29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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