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2-07-16
施行日期
1962-07-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

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年7月16日法研字第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月一日(62)刑文字第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