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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2-03-15
施行日期
1982-03-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19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通知

(1982年3月15日 [82]法研字第1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是一项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决定,它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部署下,积极地投入到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来,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决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在这场斗争中有效地发挥审判机关的作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央<1982>17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通过学习,使法院干警真正认识到,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是当前全国在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场资本主义腐蚀与社会主义反腐蚀的严重斗争,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我们党和国家盛衰兴亡的大事。要根据中央<1982>17号文件的精神,深刻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作出的《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自觉地执行《决定》,正确地运用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是全党、全国今年的一项中心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雷厉风行,立即行动,把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作为头等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完全一致。在这场斗争中,不要怕有阻力,不要怕遭受打击报复,一定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坚定不移地将斗争进行到底。

(三)人民法院处理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依照《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对判处的案件,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得当。对大案要案,不仅要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而且有的还要登报,借以威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上下级人民法院应及时互通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本省(市、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重大案件的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附送重大案件的判决书;同时,还要报送一些在执行政策、法律方面较好的案例,以便我院选定印发给各地人民法院参考。

(四)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整顿和加强法院干警队伍。这场斗争对法院干警是一个考验和锻炼。对法院干警在斗争中暴露出来的执法犯法的人员,要坚决查清,依法从重处分,决不许姑息养奸。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干警廉洁奉公,经得起“糖衣炮弹”的袭击,在金钱物质诱惑面前,毫不动摇,做一个立场坚定、秉公办事的好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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