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2-08-11
施行日期
1962-08-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5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62年8月1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13日〔62〕法办邵字第110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不属于司法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处理这类问题;请你们报请省委决定,由省人民委员会办理为宜。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