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62年8月1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13日〔62〕法办邵字第110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不属于司法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处理这类问题;请你们报请省委决定,由省人民委员会办理为宜。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