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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7-04-11
施行日期
2007-04-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发布日期:2012年5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宣布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法释〔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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