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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7-12-31
施行日期
1997-12-3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发布日期:2012年5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宣布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

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法[1997]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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