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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5-07-30
施行日期
1955-07-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

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1955年7月30日)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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