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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12-26
施行日期
1957-12-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5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

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7年12月26日法研字第241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十月二十三日法民字第136号请示收悉。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附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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