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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3-26
施行日期
1994-03-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

第三人成都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4年3月2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川民终字第2号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实用信息交流网络是四川经济日报社开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纳税,并向四川经济日报社交纳管理费用的经济实体。其所争执的财产是在发生纠纷之前形成的,因此应由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和四川经济日报社共同合理分割,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应适当多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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