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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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9407号 1956年9月20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5月(56)法办字第5006号的报告已经收到。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民事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实行陪审合议制度,尽量少采用由审判员1人独自审判的办法。
二、审判员如果认为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独自审判的时候,必须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三、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必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在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以前,可以由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后,定出临时办法,在本法院内部试行,并报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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