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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4-06
施行日期
1999-04-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

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

(1999年4月6日[1999]民他字第2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陕民终字第58号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院〔1998〕38号通知精神,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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