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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3-28
施行日期
1990-03-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3月28日 (1989)民他字第59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法民临字(1989)第9号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卷15宗均已收悉。经阅卷并征求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周凯与韩俊双方讼争的3间房屋,在建房前虽未签订合建协议,批件和房照也是周凯一人的,但从周凯申请批件后,韩俊即将其棚厦拆除,然后双方投工投料进行建房,建成后又各居住管理一间半房等事实来看,说明双方事先不是没有约定的,因此,基于双方投工投料的共建事实,诉争之房应为双方共有。你院审理时,如有调解为共有就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也可以按共有进行判决。

附:一、二审和省院审卷共15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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