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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9-02-18
施行日期
2019-02-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

法〔2019〕3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请示》(苏高法〔2018〕233号)、《关于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相关情况的补充报告》(苏高法〔2019〕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

二、南京海事法院按中级人民法院组建,其上一级法院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职务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南京海事法院的机构编制、内设机构数量、领导职数等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中央编办复〔2019〕5号)执行。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印章由你院收回并销毁,南京海事法院印章由我院制发。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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