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8-05-14
施行日期
1988-05-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1988年5月14日法(经)复〔1988〕2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鲁法(研)第133号《关于指定青岛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关于收案范围中所列5—7类专利纠纷案件和法(经)发〔1987〕29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三种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