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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5-05
施行日期
2008-05-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2008年5月5日 法函[2008]3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法院为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浙高法[2008]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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