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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12-07
施行日期
2006-12-0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1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2006年12月7日 法函[2006]1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新高兵法[2006]60号)收悉。经研究,

同意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兵团范围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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