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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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2010年4月13日 法〔201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指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案件的请示》(桂高法〔2010〕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及桂林市、来宾市、河池市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二、发生在柳州市、桂林市、来宾市、河池市辖区以外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仍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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