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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2-14
施行日期
2005-12-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3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2005年12月14日 法函[2005]11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5]320号《关于增加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广州市赵秀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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