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7]88号 2007年8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增加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请示》(粤高法(2007)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