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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9-03-18
施行日期
2019-03-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2019〕7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请示》(川高法〔2018〕3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除外。

此复。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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