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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的同一判决裁定可否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8-26
施行日期
1957-08-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61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的同一判决裁定可否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18212号 1957年8月26日)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31日法研字第287号请示收悉。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后,如果发现仍有错误,可否再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是可以的。如果对案件的处理感到没有把握时,还不如送请上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附: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院长能否对某一具体案件提起二次审判监督问题的请示

(法研字第28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接触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同一法院院长能否连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某一具体案件提起2次的审判监督ⅶ此问题在我院研究时有两种意见:

一、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令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上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亦无禁止的指示或通知,因此认为,既然碰到有错误而又须运用监督程序纠正的案件,就可以再依监督程序提起监督。

二、有的同志主张,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碰到此种情况时最好是将情况向上级法院反映,由上级法院进行监督,这样既能达到监督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一改再改的不良影响。

我们在已往的工作中接触这样的问题不多,缺乏经验,而对程序法理论的探讨,也感把握不大,故特报请你院,请研究示复。

195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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