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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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答复
2014年4月9日 〔2014〕执他字第4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执他字第00146号《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设立中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从事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民事行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购买财产,并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应仅以竞买人是设立中公司为由否定司法拍卖的效力。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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