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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08-08
施行日期
1985-08-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7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

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12日(85)沪高法办字第102号报告请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台湾同胞汪浩然为追索他于1949年去台湾前存放于王云珍丈夫处的三件宣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由于台湾同大陆长期隔绝,台湾同胞无法行使诉权,为维护其权益,对他们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应予受理。

二、对汪浩然从台湾寄来的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中意思表示的文书,如何确认问题,根据我院1980年8月28日(80)法民字第九号批复精神,汪浩然所提文书,经当地公证机关、律师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可在查证后予以确认。如取得上述证明有困难,可由汪浩然在大陆的亲属辨认,并与过去来信笔迹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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