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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执行当事人邮政储蓄存款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3-19
施行日期
1993-03-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执行当事人邮政储蓄存款的复函

(1993年3月19日法经[1993]3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研[1993]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邮电支局既对外开办储蓄业务,如东县人民法院即可以依法直接查询、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在邮电支局的定期储蓄存款。人民法院在决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储蓄存款时应当作出载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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