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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5-09-21
施行日期
1995-09-2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

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1日 法函〔1995〕12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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