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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6-06-07
施行日期
1996-06-0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1996年6月7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6]58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外就医只适用于在押服刑的罪犯。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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