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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8-28
施行日期
2003-08-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

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

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3年8月28日 [2003]民立他字第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306号《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9)项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其作为原告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关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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