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2-11
施行日期
1987-02-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0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1987年2月1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