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3年9月11日 法发〔1993〕23号
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1998年12月29日第1038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一)总结审判经验:
1.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总结带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下列案件中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
1.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本院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
4.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者副院长提交的司法解释草案。
(四)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五)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问题。
(六)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二、四上午各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院长或者副院长提交会议讨论的时间顺序安排。对于确需提前讨论的,应当经提交讨论的院长或者副院长批示。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文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前一日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至迟在例会前一天上午九点以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办的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列席。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人须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并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参考资料。审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表达准确、重点突出、打印(书写)清楚。合议庭和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者本院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者副院长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庭、室、办。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和会议纪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