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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6-02-13
施行日期
1996-02-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7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

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1996〕法赔字第1号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印发给你们,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附:

国家统计局

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6年2月1日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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