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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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
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1996〕法赔字第1号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印发给你们,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附:
国家统计局
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6年2月1日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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