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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徽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2-09-14
施行日期
2012-10-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774 字 · 共 10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徽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201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严格法徽的使用管理,现将《人民法院法徽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9月14日

附件

人民法院法徽使用管理规定

为弘扬法治精神、规范司法行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现就人民法院法徽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法徽的基本图案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构成。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麦穗、齿轮、华表、天平以及法徽边沿为金黄色。

第二条 法徽是人民法院的标志,体现了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深刻寓意。

第三条 法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一)法桌、法椅、法槌、法袍、法官制服;

(二)人民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的集会会场;

(三)人民法院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

(四)人民法院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及网站、网页;

(五)人民法院对外交流用的信笺、信封、名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法徽及其图案应当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条 悬挂法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并选用与悬挂场所相协调的规格。使用法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法徽。

第五条 法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商业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建筑装饰;

(四)其他有碍于法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

第六条 法徽为人民法院专用标志,未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法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第八条 徽章、悬挂类法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

第九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法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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