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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02-24
施行日期
1985-02-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23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5年2月24日)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月10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承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托该院办理。

附: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诉

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应属哪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于1984年2月受理原告卢伟明诉被告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原告以其父卢敬拥原在我区有遗产砖瓦房两间,而被告却擅自单方卖出,要求与被告共同获得该财产的继承权。本案受理后,经我院调查:

原告父卢敬拥(被继承人)于我区有砖瓦房两间是事实,但该遗产业于1984年1月7日经原告兄卢学礼以五千元价款卖出。卢伟范既不是卖房人,也未得该房所得款。显然原告所诉的卢伟范不是本案被告人。

又经我院调查获悉:

一、被继承人共有九名子女,均是法定继承人。其中:

长女:卢会杰,现是沈阳医科大学三分院医生;

次女:卢伟双,现是沈阳铁路局列车段退休职员;

三女:卢伟范,现是我区开关厂工人;

四女:卢淑敏,现是沈阳市家用电器厂销售员;

五女:卢颖杰,现是铁岭市色织厂工人;

长子:卢伟池,现是吉林省德惠县砖瓦厂保管员;

次子:卢雄飞,现是辽阳市机床电器厂干部;

三子:卢学礼,又名卢光复,现是吉林省德惠县陶瓷厂工人;

四子:卢伟明,现是铁岭市铁岭县汛河乡小汛河村农民。

以上继承人我区内既无被告人,也无原告人。只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卢伟范 卢颖杰)两人。

二、遗产是砖瓦房两间,但该房业于诉讼前卖出。原告人对卖房无追诉,而是要求继承此笔卖房款。该房是1984年1月7日卖出的,同年2月16日诉至本院的,显然不是继承不动产的争执。

三、卢学礼独自得了遗产所卖款,应是本案的被告人。而卢学礼的居所地和工作地都在吉林省德惠县,该县与我区是两个省,距七百余华里,传讯、审理、执行都不方便。

依据上述理由,我院按民诉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1984年8月将本案移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审理。然而该院拒不接受本案,并以民诉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将本案转回我院。我院认为,他们违背民诉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为了明确本案的管辖权,也防止相互“踢皮球”而影响案件审理,影响司法部门与群众关系,我院根据民诉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报请贵院指定。同时以利于提高业务素质,及时受理本案。

以上当否,请批复。

1985年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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