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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12-17
施行日期
1988-12-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3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88)民他字第41号 1988年12月17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请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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