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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2-08-19
施行日期
1982-08-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发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5日)废止(原因: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

(1982年8月1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粤法民政字第26号关于旅泰华侨黄闻运与黄奕琼在国外私自买卖在国内房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国家城建总局联系后,我们认为:华侨买卖国内房屋,必须向国内当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交,并按规定在国内支付款项交纳税金。否则不予承认。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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