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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明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79-05-08
施行日期
1979-05-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78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学历证明 工作证明请示的批复

(1979年5月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9>京高法字第41号请示悉。

关于办理学历证明和工作证明是否需要退职或离职的问题,经我们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

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的请示

(1979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办公室1974年7月6日<74>法办司字第17号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下达以后,我们在办理公证工作中,一直是按照此通知精神执行的,即对出国定居、探亲的归侨、侨眷要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明都必须在原工作单位办理了退职手续或原工作单位已作了离职处理以后,才予办理。近一个时期,尤其是批准出境的政策放宽以来,出国探亲、继承财产、自费留学的归侨、侨眷大量增加,其中少数人由于种种原因,提出不愿退职,也不要国家再发工资或退职金,由原单位介绍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明,而且原工作单位也同意支持他们的请求,我们考虑,归侨、侨眷出国探亲、定居、继承财产、在国外生活、求学、谋职需要一些证明书,为了方便他们,在法律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只要申请人要求所证实事项属实,公证处给他们办理一些必要的证明书是应该的。因此,我们的意见是:关于办理学历证明和工作证明是否需要退职或离职的问题,可由原工作单位按照有关归侨职工出国探亲假工资待遇等规定,分别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不应当由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加以限制。公证处在办证过程中,只负责查清要办证明的事实是否真实,所办证明内容是否符合我国的政策、法律精神。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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