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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49-11-03
施行日期
1949-11-0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7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1949年11月3日)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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