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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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
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2年11月28日法研字第93号)
四川省永川县人民法院:
你院十一月二日(62)院行字第37号函已收阅。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的婚姻案件的管辖问题,我院在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类案件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的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你院提出这类案件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最好也由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直接函托劳改单位来作,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不适当的。请你们仍按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的批复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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