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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办理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2-11-26
施行日期
1962-11-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

办理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

(1962年11月26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公安部十一局称:最近他们收到一些劳改单位请示的有关劳改犯外逃的刑期计算问题。对这个问题,我院今年2月11日法文字第4号文件曾批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该院提出的意见,即:“劳改犯逃跑在外时间不能计算在劳改时间之内,法院在判决加刑时,应在执行通知书上予以扣除”。

至于对劳改犯外逃捉回后,不予加刑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法律手续的问题,可由劳改机关直接在执行书和释放证明书上同时注明,扣除逃跑在外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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